根据1995年11月2日云南省教委颁布的《云南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暂行规定》,第二章设置与审批。
第八条 设置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教育思想;
(二)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;
(三)有符合云南省中小学必备办学条件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、设备等;
(四)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结合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合格的教师队伍;
(五)有具备较高政治、业务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的校长;
(六)有法人资格,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(七)有组织机构和章程。
第九条 民办全日制普通中、小学校的建校、招生、须经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。
民办全日制普通小学和初中的设置由县(市、区)教委(教育局)审核批准,报地(州、市)教委(教育局)备案。高中、完全中学根据当地学校设置管理权限,由县或地(州、市)教委(教育局)审核批准,报省教育委员会备案。学校经正式批准成立后,即有资格招生。跨地区招生应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。
第十条 申请成立民办中小学校,创办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文件:
(一)申办报告;
(二)办学人资格证明文件(包括简历、学历、年龄、性别、政治、品德表现、家庭住址及户口所在地等);
(三)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(包括简历、学历、年龄、性别、政治、品德表现、家庭住址及户口所在地等);
(四)设董事会的,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简历、学历、年龄、性别、政治、品德表现等);
(五)学校名称、地址、办学目的、组织章程及董事会章程;
(六)办学条件的详细情况。如果校舍场地系租借的,须附经公证的长期租借协议书;
(七)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;
(八)教学人员(含专职和兼职)名册、职称;
(九)招生区域;
(十)设置保证金情况及证明文件(数额标准由各地根据学校规格、规模、条件确定)。
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不得设置分校,也不得将本校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。
|